广西资产评估收费标准 | ||||||||||||||||||||||||||||||||||||
发布时间:2016-08-01 14:03:15 | 浏览次数: | ||||||||||||||||||||||||||||||||||||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资产评估收费有关问题的函》 (桂价费函〔2012〕772号) 自治区财政厅: 你厅《关于调整我区资产评估行业收费标准的函》(桂财综函〔2012〕57号)收悉。为加强资产评估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资产评估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关于资产评估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价费函〔2012〕77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资产评估服务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依法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提供资产评估服务,按本通知规定收取资产评估费用。 二、资产评估收费,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和委托人付费的原则。 三、资产评估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管理。资产评估机构提供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实施的资产评估服务(简称“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提供自愿委托的资产评估及相关服务(简称“非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 四、实行政府指导价的资产评估服务,南宁市区范围内收费标准按附表执行,南宁市所辖六县收费标准按附表的80%执行(见附件)。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其他服务,由资产评估机构根据服务成本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及委托人承受能力等情况与委托人协商确定不同服务的具体收费标准。 资产评估机构对委托业务不在当地,需赴外地办理业务的,差旅费不在上述标准内,由委托方另行承担,并在合同中约定。 五、资产评估机构异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应当执行分支机构所在地的资产评估服务收费规定。资产评估机构异地提供资产评估服务,可以执行资产评估机构所在地或者提供资产评估服务所在地的收费规定,具体由资产评估机构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六、资产评估机构接受委托,应与委托方签订服务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载明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收费金额、付款和结算方式、争议解决方式;采用计时收费的,还应载明计费的工作人日数等内容。 七、资产评估服务收费实行《服务性收费许可证》管理。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服务性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计费方法等内容,不得在标价外擅立项目乱收费。 八、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加强对资产评估收费的监督管理,对违反本通知乱收费的,应按国家有关价格法律、法规查处。 九、本通知自2013年1月1日起试行两年,试行期满后,自治区物价局将制定正式收费标准。
附件:广西资产评估服务收费标准 2012年12月20日
附件 : 广西资产评估服务收费标准 一、计件评估收费标准
二、计时收费标准
注: 1.计件收费按差额定率累进计费。收费额不足1500元的按1500元计算。 2.计费基数:可以按资产评估账面原值计费;对于没有账面原值的资产,可按评估资产的评估价值计费。 3.无形资产、企业上市、破产清算、法律纠纷等较复杂的资产评估业务,经双方协商同意,根据评估项目、时间要求、风险责任等因素,收费标准可适当上下浮动,上下浮幅度最高不超过20%。 4.司法鉴定、土地评估、房地产评估不适用本标准。 |
||||||||||||||||||||||||||||||||||||
上一篇:全国土地收费标准 下一篇:资产评估法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
广西方中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工信部备案号: 桂ICP备16006121号-1
桂林市中山中路8号桂名大厦南楼6楼 (541002)TEL:0773-2833177 FAX:0773-2587260
桂公网安备 45030402000051号